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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DRGEM 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生效日期: 2024 年 11 月 29 日生效日期: 2024 年 11 月 29 日

DRGEM 有限公司(DRGEM Co. Ltd.(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0 条,制定并公布了本隐私政策,以保护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投诉。
 对于本网站上的 "隐私政策 "内容,本公司为用户提供了点击 "同意 "按钮的程序。点击该按钮将被视为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第 1 条(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8 条采取必要措施,如另行征得同意。

1. 提供和改进货物或服务

1) 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提供内容和现有服务、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服务访问和使用记录、发现新的服务内容并改进现有服务。

2)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分析服务使用记录和访问频率,提供服务使用统计信息,以及根据服务分析和统计提供个性化信息。

2. 建立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服务环境,让用户能够安全放心地使用服务,重点是安全、隐私和保障。

第 2 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期限)

  1.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保留和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2. 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处理和保留期限如下:

1) 提供货物或服务:直至货物/服务交付和付款/结算完成。但在以下情况下,信息将保留至规定期限结束:

① 根据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 "第 6 条进行交易的相关记录。

展示和广告记录

6 个月

合同或撤销、付款和货物供应记录

5 年

客户投诉或争议解决记录

3 年

②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 15-2 条规定的通信确认数据的保存期限

用户电信日期和时间、电信开始和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频率、发端基站位置数据

12 个月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访问位置跟踪数据

3 个月

 

第 3 条(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方法)

  1. 数据主体可随时针对公司行使以下与隐私相关的权利:

1) 申请获取个人信息

2) 如有错误,要求更正

3) 申请删除

4) 申请暂停处理

  1. 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与公司联系,行使第 1 款规定的权利,公司将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3. 第 1 款规定的权利也可通过数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一份符合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通知"(第 11 号表格)的授权委托书。

4. 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35 条第 4 款和第 37 条第 2 款,数据主体要求查阅和暂停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5. 如果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则数据当事人不得要求删除此类信息。

第 4 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提供货物或服务

1) 必填项目:姓名、电子邮件、所属单位、电话号码、国家

2) 可选项目:职位名称

2.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可能会自动生成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IP 地址、cookie、MAC 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滥用记录、地址、电话号码、设备信息、位置信息等。

第 5 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1. 当保存期限到期、处理目的已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公司将及时销毁个人信息。

2. 如果数据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到,但根据其他法律必须保留信息,公司将把相关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或存储在其他地方。

3.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根据销毁原因的发生情况选择要销毁的个人信息,并在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下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将销毁存储在电子文件格式中的个人信息,使记录无法恢复,而存储在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将被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 6 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公司仅在规定的处理目的范围内处理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公司仅在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或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17 条和第 18 条所述的法律特殊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如果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司将仅在下述最小必要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受援国

提供资金的目的

提供项目

保留和使用期限

MEDIGEM 有限公司

提供相关服务

收集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子邮件、单位、电话号码、国家、职务等。

直到达到使用目的

 

第 7 条(个人信息的外包处理)

  1.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顺利处理,公司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任务外包。

受托人(服务提供商)

委托任务

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

数据库服务器的物理管理

  1.  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公司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的规定,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外包任务以外的目的、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分包限制、对分包商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还会监督分包商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2.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第 6 款的规定,如果分包商将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任务外包,分包商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3. 如果外包任务内容或分包商发生变更,本公司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时公布变更内容。

第 8 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 行政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敏感个人信息(如唯一标识符)、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计算机房、数据存储室等的门禁控制。

第 9 条(个人信息保护官)

  1. 公司已指定一名个人信息保护官监督和负责所有与处理个人信息有关的工作,包括处理投诉和为数据当事人提供补救措施。个人信息保护官的联系方式如下:
    ▶ 个人信息保护官
     姓名: Jong Kyu ParkJong Kyu Park
     职位团队经理/高级经理
     联系方式02-869-8566, drgem@drgem.co.kr
     这将连接到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2. 资料当事人在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或业务)时,如遇到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或补救要求,可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本公司将及时回复和处理此类咨询。

第 10 条(申请获取个人信息)
资料当事人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5 条要求查阅其个人信息,请联系以下部门。本公司将努力及时处理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
▶ 个人信息访问申请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销售规划
    负责人: Jong Kyu ParkJong Kyu Park
    联系方式02-869-8566, drgem@drgem.co.kr

第 11 条(侵权的补救措施)

数据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和安全局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以获得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补救措施。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其他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免费电话)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免费电话)118(privacy.kisa.or.kr)
  3. 最高检察院网络犯罪调查处:02-3480-3573 (www.spo.go.kr)
  4. 国家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1566-0112 (www.netan.go.kr)

第 12 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1. 本隐私政策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可能因法律或内部政策的变更而更新、删除或修改。
  2. 隐私政策的任何变更都将通过网站通知。